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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30 浏览次数: 【字体: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19 55号)要求,现就开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提供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安排,我局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其他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开展落实三项制度的工作。

三、具体内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要按“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县(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把音像记录作为推行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探索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试行执法文书电子化、全过程音像记录即时上传云存储模式,实现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禁删改,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县(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应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局机关政策法规科具体承办市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各县(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确定本单位的法制审核机构。要配备、充实与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要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此项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贺建国  党组书记    

副组长:马成毅  党组成员  市园林绿化处处长

赵金树  党组成员  副局长

张小平  党组成员  副局长

赵宇峰  党组成员  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张礼臣  四级调研员

            杨志天  四级调研员

成员:  郝枫筝  市城管局执法监督科负责人

荀鑫泉  市城管局办公室主任

郭贺君  市城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驻市城管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市城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王海霞  市城管局财务科科长

            杜文明  市城管局市政管理科科长

                市城管局设计和质量管理科科长

            曹永彪  市城管局人事科科长

            张权卫  市城管局公用事业保障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指导和推进三项制度的落实。

(二)强化跟踪衔接注重与省住建厅搞好衔接。要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等工作搞好统筹,共同协调推进,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敢于探索创新。推行三项制度,要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各县(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紧密联系实际,大胆先行先试,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其他单位提供参考范本。

(四)注重工作实效。要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贪大求全,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改进工作,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以切实可行的举措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为优化城市管理系统工作发展环境,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奠定基础。

 附件: 1、《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2、《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3、《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附件1: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局机关有关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局机关有关科室采用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科室或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指导、监督本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局机关有关科室应当依法主动公示下列执法信息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类型、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等;

(二)委托执法事项,包括委托执法的依据、委托执法的项目和权限、委托执法的期限、委托机关等;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等;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等;

(六)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七)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八)行政检查情况;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十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三)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四)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五)行政执法单位的办公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责清单范畴的,按权责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单位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示;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动公示方式。

前款所列公示方式,以网站公示为主要平台,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八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及执法人员工作变动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和视音频等记录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行政强制、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视音频记录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执法活动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或者视频监控等同步记录。

文字记录和视音频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各执法单位应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日常执法工作开展需要。

第五条  执法监督科负责对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记录规范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第七条  文字记录应按案卷制作规范和市局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第八条  下列执法活动应当进行视音频记录:

(一)现场勘验、检查;

(二)先行登记保存;

(三)扣押财物;

(四)查封施工现场;

(五)组织听证;

(六)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七)留置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八)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

第九条   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勘验、检查。应重点记录勘验、检查现场环境;现场重要涉案物品及主要特征;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二)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应重点记录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主要特征;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执法现场位置、周边环境等。

(三)查封施工现场。应重点记录查封前,施工现场内、外部情况,查封后现场情况,查封现场张贴的相关文书等。

(四)听证。举行听证的,应当对听证全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

(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重点记录强制拆除前违法建筑现场情况(含内、外部),违法建筑内部物品搬离、保存情况,搬离后的现场,拆除过程及强制拆除后现场,强制拆除现场当事人及其他人配合或抗拒执法情况。

(六)送达环节。留置送达的,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采用音像记录的方式记录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住所的过程;公告送达的,应记录张贴公告的地址及公告送达的文书。有见证人的,记录见证人体貌特征。

(七)罚没物品。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没收财物、销毁罚没物品的,应当重点拍摄收缴的罚款,没收、销毁物品的特征、数量及销毁过程。

(八)其他。对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对当事人不配合执法的全过程重点拍摄记录;对于行政相对人口头申请、陈述申辩等难以用文字准确记录或文字记录难以完全表达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思的情形,应当采取视音频记录。

第三章  记录设备、记录资料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或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效果不佳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一条  在开展专项整治、强制拆除及其他预判可能出现暴力抗法的执法现场,除使用执法记录仪外,还应安排专人使用摄像机等设备,进行全过程、多角度拍摄。

第十二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各执法单位应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

行政执法人员出勤前应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确保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拍照、摄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限制。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归档、保存,保存应严格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视音频资料按要求进行存储,标明执法人员、记录时间、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各执法单位每周定期将视音频资料汇总存储。

第十七条  视音频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音频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一)作为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投诉的;

(三)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的;

(四)涉及有关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五)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长期保存的视音频记录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保存。

第十八条  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除用于工作需要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因工作需要,市局调阅、复制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各执法单位应当配合提供。

第十九条  各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文字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局政策法规科定期对各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文字资料和视音频资料进行抽查,建立检查台账,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进行或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故意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视音频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丢失或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视音频资料存储设备;

(六)不按规定存储视音频记录信息;

(七)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局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前,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检查。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标准,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内无法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局政策法规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审核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起草决定文书的单位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起草决定文书的单位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局主要领导经集体会议讨论后裁定。

第十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