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2020-0021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
晋中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制度
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局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实现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局在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本系统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是公开政务信息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以“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为原则。
第六条 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与群众相关的行政管理及服务事项,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一)机构概况:机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
(二)政策法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计划:阶段性计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行政事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事项、其它行政事项;
(五)便民服务:相关业务在线查询、个人或团体办事流程、政策法规查询服务等;
(六)工作动态:包括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信息、重大举措、重大活动、重点工程进展等;
(七)其他。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个人隐私;
4.除需要征集公众意见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5.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九条 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待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行决定。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条 依据本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市城管局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上公开;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三)本局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有办事窗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到大厅查阅本局公开的政务信息;
(四)本局在局机关设有LED电子显示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和当面申请。申请应当填报相应表格,表格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五)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二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已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的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经上一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本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二)在本局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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