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0001-0000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1-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信息公开年报 |
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和《晋中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编写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的通知》(市政务公开办函〔2023〕1号)要求,编制了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可到晋中市城市管理局查询。(联系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凤鸣街中段,邮编:030600)。
一、总体情况
为全方位,系统性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市城市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以推进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持续化、透明化为抓手,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量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主动接受社会
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2022年,紧紧围绕城市精细化管理,聚焦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完善了领导机构、健全了工作制度、优化了工作机制,加大“六化一提升”工程、法治建设、信息动态等的发布力度,切实做好城市管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公开内容主要涉及局机关基本情况、职能配置、领导信息、工作动态、政策解读、行政职权、财政收支情况等方面。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途径有3大类。包括晋中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晋中市城市管理局微信公众平台和晋中市城市管理局今日头条。2022年通过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113条,官方微博、微信回应45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2年度,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三)政府信息管理
1.健全政务公开机制。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人员变动等客观实际,及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室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明确1名办公室人员兼职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真实。
2.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1)结合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制度,编制了《晋中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晋中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晋中市城市管理局文件公开属性认定机制》和《晋中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等相关工作条例,并严格按政府网站工作要求,定期、及时地对信息公开栏目予以内容更新。
(2)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在网站公开发布的信息,严格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科室负责人与分管领导“双审”制度。从源头上保证网站发布信息内容的严谨性与文字准确度。
(3)优化文件公开属性认定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发文稿纸和正式行文版记上方分别设立“公开方式”和“信息公开选项”,认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三种。在公文认定公开属性前,负责公文制作的部门对公文类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高了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四)平台建设情况
2022年度,市城市管理局现有门户网站、今日头条、微博和微信四类信息公开渠道,以门户网站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坚持及时更新;微信和今日头条做到新闻动态及重要通知与局门户网站同步公开。
针对网络发展的新形势,为保证网站管理工作的安全稳定,积极协调公安、网信部门进行网络安全普查,并对网络安全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了相关制度。针对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在发布流程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进一步加强了对科室信息公开发布内容的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度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35 | ||
行政强制 | 2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 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 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 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 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一是对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得不深悟的不透,学用结合不够紧密,且主动公开的内容形式还比较单一。
二是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有所欠缺,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二)改进措施。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管理。继续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做到学深悟透精神要义,熟练运用指导实践,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及时性。
二是提高质量,创新方式。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微信、今日头条等各类媒体的平台作用,以图片、表格和视频等多样化的方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是再接再厉,提高服务。继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等,为广大人民群众搭建更为宽广的平等、广泛、深入沟通平台,提供更好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推动阳光型、服务型机关建设迈上新的更高的台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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