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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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ggj-2021-0011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4-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方面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6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罚字〔20217

 

当事人:山西明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674486131R(2-1)

址(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经纬北路6号

联系方式:138 **** 94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亮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在晋中市榆次区经纬北路6号新型建筑材料研发生产楼项目,进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该项目地上2层,建筑面积:1041.76㎡,合同价款为壹佰肆拾万元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晋中银行南城支行(收款人:晋中市财政局;账号:5001620300015-6;地址:新集街)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422

 

 

 

 

 

 

 

 

 

 

 

( 本决定书一式叁份:第一份留存行政执法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第三份交代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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