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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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ggj-2021-0011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4-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方面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6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罚字〔20215

 

当事人:晋中乐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2MAOJRFQG90

址(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华东街185号碧园小区门面房33号   

联系方式:153 **** 19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彦昭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在与张志宇和李秀平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进行给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晋中银行南城支行(收款人:晋中市财政局;账号:5001620300015-6;地址:新集街)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422

 

 

 

 

 

 

 

 

 

 

 

 

 

( 本决定书一式叁份:第一份留存行政执法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第三份交代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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