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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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ggj-0001-0012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4-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58.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01 浏览次数: 【字体: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二)在树木上牵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刻划钉钉、攀折花木等损害树木生长;(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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