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0001-0012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4-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
58.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二)在树木上牵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刻划钉钉、攀折花木等损害树木生长;(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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