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0001-0012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4-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
57.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
“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一次占用城市绿地1公顷以上的,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占用城市绿地0.1公顷以上的,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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