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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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ggj-0001-0003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0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水务管理方面

393.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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