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0001-0003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水务管理方面 |
394.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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