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0001-0024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9-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生态环境管理方面 |
罚字〔2022〕32号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罚字〔2022〕32号
当事人:山西广宇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7363137478
地 址(住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303号大生科技520号
联系方式:136 2066 20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文龙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5月17日,在晋中市榆次区顺城街东侧、政府西巷西侧晋商综合服务中心2号楼项目进行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机关手机短信推送的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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