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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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ggj-2020-0063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生态环境管理方面

387.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未按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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