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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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ggj-2020-0063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生态环境管理方面

386.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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