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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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ggj-2020-0062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生态环境管理方面

381.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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