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2020-0062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生态环境管理方面 |
377.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施工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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