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0001-0008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4-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场监督管理方面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罚字〔2022〕25号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罚字〔2022〕25号
当事人:刘海
身份证号:14240*******234
地 址(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西荣村
联系方式:136 ****3068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在榆次区灵石路与蕴华西街交叉口东北角集装箱厂内进行未取得燃气供气站点供气许可证进行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机关出具的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15日
( 本决定书一式叁份:第一份留存行政执法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第三份交代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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