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0001-0003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防工程管理方面 |
406.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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