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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ggj-2020-0065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人防工程管理方面

405.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下列监督责任:(一)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进行监督;(二)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三)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和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四)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五)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及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二)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执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三)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记录;(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局部停工整顿;(五)对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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