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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ggj-2020-0065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人防工程管理方面

404.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2、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4、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5、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6、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工程行为;

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

3、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手续齐全;

4、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制定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4、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质量事故,做到及时督促、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7、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8、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严格按照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5、按规定选用和安装人防工程专用设备;

6、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7、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8、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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