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2020-0064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防工程管理方面 |
401.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严格按照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5、按规定选用和安装人防工程专用设备;
6、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7、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8、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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