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2020-0064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防工程管理方面 |
398.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2、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4、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5、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6、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工程行为;
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
3、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手续齐全;
4、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制定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4、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质量事故,做到及时督促、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7、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8、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严格按照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5、按规定选用和安装人防工程专用设备;
6、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7、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8、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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