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0001-0024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9-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 |
罚字〔2022〕15号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罚字〔2022〕15号
当事人:山西能源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57477435
地 址(住址):山西省晋中市大学街63号
联系方式:138 **** 18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梁卫国 职务:院长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在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63号山西能源学院产学研实践中心建设项目进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95721.5元(玖拾玖万伍仟柒佰贰拾壹元伍角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机关手机短信推送的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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