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0001-0002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2-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 |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 政 (限期拆除) 决 定 书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 政 (限期拆除) 决 定 书
限拆字〔2021〕1号
当事人:晋中嘉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2MA0L2GR10L
地 址(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荣村
联系方式:13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范建峰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在晋中市榆次区寇村东路东侧、广业街南侧建设的便民市场进行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和建设工程造价款10%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20日
( 本决定书一式叁份:第一份留存行政执法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第三份交代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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