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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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1-12-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06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罚字〔202183

 

当事人:山西金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7335421XB

址(住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01号1202号

联系方式:18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宜华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在金科·山西智慧科技城D区施工现场进行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晋中银行南城支行(收款人:晋中市财政局;账号:5001620300015-6;地址:新集街)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12月20

 

 

 

 

 

 

 

 

 

( 本决定书一式叁份:第一份留存行政执法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第三份交代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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