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2021-0027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9-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 |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罚字〔2021〕72号
当事人:山西山江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65593679P
地 址(住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园区广业街491号
联系方式:18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忠武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在环城西路西侧、工业园区7号路南侧寇村整村改造项目一期6#住宅楼进行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晋中银行南城支行(收款人:晋中市财政局;账号:5001620300015-6;地址:新集街)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中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5日
( 本决定书一式叁份:第一份留存行政执法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第三份交代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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