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2020-0062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 |
375.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