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jz-ggj-2020-0062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 374.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打印正文】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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