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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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ggj-2020-0062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

374.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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