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2020-0061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 |
371.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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