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jz-ggj-2020-0061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

364.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打印正文】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