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2020-0060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 |
360.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对建筑立面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对建筑立面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改正,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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