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2020-0060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 |
357.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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