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0001-0004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设施 |
83.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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