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jz-ggj-0001-0004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1-0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城市排水 73.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打印正文】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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