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jz-ggj-2020-0067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城市供水 120.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处罚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打印正文】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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