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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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ggj-2020-0067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城市供水

119.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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