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2020-0067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城市供水 |
95.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除下列第(二)项行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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