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2020-0067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城市供水 |
94.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除下列第(二)项行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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