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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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ggj-2020-0067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城市供水

94.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除下列第(二)项行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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