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ggj-2020-0067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城市供水 |
91.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