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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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ggj-2020-0067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城市供水

88.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因供水企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给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二)供水水压达不到最低服务水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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