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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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ggj-2020-0066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城市供气

135.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期限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的。”;“前款第(三)、(四)、(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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