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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置规定”都在这里了!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拆违治乱提质”行动方案,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

  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2.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

  3.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4.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无土地、规划相关手续的建筑。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起算时间

  1.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起算时间原则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时间。(1990年4月)

  2.乡村规划区内乡村违法建筑起算时间原则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时间。(2008年1月)

  3、违法占用土地、压占河道、公路控制区的违法建筑起算认定时间分别由国土、水利、交通(公路)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规划、河道、公路控制区公布时间具体确定。

  三、违法建筑查处

  违法建筑查处以县(区)为主,市、县、镇、乡村联动,部门配合,全面治理。

  1.未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建筑,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依据部门职责配合查处。

  2.城乡规划区外的国、省、县、乡道沿线的违法建筑由市(县)公路管理部门依据部门职责配合查处。

  3.河道沿线的违法建筑由市(县)河道管理部门依据部门职责配合查处。

  4.城镇规划区内取得土地手续,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市、区、县规划执法部门配合查处。

  5.乡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以乡镇政府为主、部门配合查处。

  6.公安、工商、环保、安全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配合违法建筑的处理。

  四、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

  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拆除:

  1.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压占地下市政管线影响安全运行的。

  2.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3.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在主要街道临街两侧、重点区域范围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

  6.规划区外按《公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7.本规定下发后新开工的违法建筑。

  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改建、回填等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违法建设前状态的。

  1.属政府主导的工程或重点工程,未能及时办到理相关审批手续。

  2.本规定施行前,因立项、环评等前置审批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但是建设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3.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但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市容市貌及村容村貌,且无邻里纠纷的。

  4.村庄范围内房屋因灾灭失,未经批准而按原高度、原面积建设的;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建设,但符合建房审批条件,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区)、县、乡镇政府确认后,可暂缓拆除,但应对违法建筑进行登记,积极采取安置或处置措施后予以拆除或改正。

  1.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拆除后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

  2.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无房居住或者影响正常生活的。

  3.用于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建筑,经规划部门确认后可暂缓拆除。

  4.未经批准的公益性质的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医院配套医疗用房、公安交警部门应急处置场所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建筑。

  5.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民个人住房,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不属于按规定限期拆除所列情形的在城中村改造时统一拆迁。

  五、其他规定

  1. “拆违治乱提质”城乡环境大整治期间,违法当事人在执法机关决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

  2.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经营、生产场所的,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文化、卫生、安全、公安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件或办理备案登记。

  3. “拆违治乱提质”城乡环境大整治期间,对执法机关下达拆除决定的建筑,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服务。

  六、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